自治区乡村振兴局负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统筹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关具体工作,统筹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负责组织实施乡村振兴考核工作。
组织开展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工作,组织开展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帮扶工作。统筹加强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牵头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推动完善农村基础设施。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统筹指导村庄整治、村容村貌提升,保护传统村落和乡村风貌。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协调推进乡村治理建设。
研究乡村振兴相关问题,承担乡村振兴督导、检查具体工作。
根据任务分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和乡村振兴局有关工作进行相应调整,主要是:农业农村厅承担的农村社会事业、乡村治理任务和项目资金调整到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原自治区扶贫办承担的脱贫地区产业发展和项目资金调整到农业农村厅。